桃園縣龜山鄉福源國民小學

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實施要點

一、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,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   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,除依刑法、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規定外,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(含同性或異性間)發生下列行為時,均屬之
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、性要求,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,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課行為,影響他人學習機會、雇用條件、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。

(二)以脅迫、恫嚇、暴力強迫、藥劑或催眠等方法,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。

   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,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,本校應依相關法令、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,必要時應向本校性侵犯及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報告之。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、性侵犯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,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教機構。

三、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,嚴重時,會引起身心疾病,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,更對個人人格、自尊、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。因此,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此類事件發生。

四、本校特設「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」,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,該委員會設常務委員十人,女性委員過半數。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委員互選產生之,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。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,應予迴避。

五、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問題時,可向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、輔導室、健康中心及家長會提出申訴及求助,並依申訴者之意願,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(參見流程圖)。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,遭遇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,亦可向本校上述委員會或單位求助。

六、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,如晤談、陪同就醫、情緒支持、報警、緊急安置、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。

七、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,包括了解事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(參見流程圖)。

八、非正式申訴階段,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。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(如專業諮商人員)。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,如逾期但事已有進步,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。

九、正式申訴階段,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。接按單位應提供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、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。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展開調查,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的方式、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之情況。若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,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。與控訴雙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,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。

十、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,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,並置發言人一人。並於調查結束後,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,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。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,尚需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。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,建議處理及處分之方式,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奪。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意調查結果,得被理由申請覆議,覆議以一次為限。

十一、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查證屬實,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其中,對心智喪失、精神耗弱、生理受傷、酒精、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,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,而規避性侵犯責任。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,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。

十二、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,本校整合校內外資源網路,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,提供相關服務。(參見流程圖

十三、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,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犯事件,如有違反,經查證屬實,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如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委員不適任,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,報請校長核可。

十四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